(2015)泰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曾顺英、欧阳来保与欧阳可先、欧阳可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顺英,欧阳来保,欧阳可先,欧阳宗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曾顺英,女,1930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欧阳来保,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系曾顺英儿子,特别授权。原告欧阳来保,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钱名海,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欧阳可先,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欧阳宗元(曾用名欧阳可桂),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顺英、欧阳来保诉被告欧阳可先、欧阳可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顺英、欧阳来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可先、欧阳可桂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曾顺英、欧阳来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顺英、欧阳来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曾顺英、欧阳来保负担。审 判 长 曾 斌审 判 员 李良柏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