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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春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468号原告胡春祥。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