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章朋与董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朋,董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刘章朋。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朋诉被告董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立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章朋撤回对被告董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章朋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