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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章朋与董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朋,董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刘章朋。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朋诉被告董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立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章朋撤回对被告董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章朋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