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远平、陈芳、向华、曾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向远平,男,生于1962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陈芳,女,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向华,男,生于1971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曾珠,女,生于1975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向远平、陈芳、向华、曾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远平、陈芳、向华、曾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9元,由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