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帆诉被告马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马国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利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杨帆,男,回族,1994年7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被告马国兵,男,回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与被告马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帆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军民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斌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