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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号上海交大(嘉兴)科技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林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2号综合楼1楼、2楼A-B区、2楼D区**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旺,董事长。上诉人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一   帆审判员 赵士明审判员徐连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金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