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兴苗与孙丙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苗,孙丙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保字第0039号申请人:杨兴苗。被申请人:孙丙申。申请人杨兴苗与被申请人孙丙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丙申银行存款19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兴苗名下小型轿车;三、查封申请人杨兴苗名下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恩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