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光强与被告张彬、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71号原告:赵光强,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岫岩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被告:张彬,男,年龄不详,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住址:岫岩县农行对过。法定代表人:王晟,系该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强诉被告张彬、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