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林与邵荣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邵荣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陈林。委托代理人顾益东,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荣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与被告邵荣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林负担。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