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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迪再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6月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3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地下六合彩写单,然后报给其上线,从中获得写单金额5%的利益。2015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正在接受码民程某、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码单时,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码单记帐本4本。经计算,被告人王某某所写码单总金额为97685元,非法获利约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向醴陵市公安局退缴赌资50000元。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话详单、银行交易记录、照片、码单等;2.证人江某某、程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1份;5.光盘4张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赌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优龙审 判 员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