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雪娜申请李大伟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娜,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大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吴雪娜与被执行人李大伟身体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雪娜于2015年3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大伟无法找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李大伟尚欠申请人吴雪娜本金7066.62本金,案件受理费242元,合计人民币7308.6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