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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朱招二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招二,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077号申请执行人朱招二。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为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00052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在中国银行苍南支行二个账户存款共计5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