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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民未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海民未初字第00177号原告封某,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被告马某,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丽莉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