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乔洪仁等与苏振军、杨敬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洪仁,乔洪君,苏焕合,苏贯双,苏景忠,苏景文,朱学师,苏冠雷,宋连进,苏天民,乔善华,苏景爱,苏景安,刘爱玲,苏振军,杨敬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乔洪仁。原告:乔洪君。原告:苏焕合。原告:苏贯双。原告:苏景忠。原告:苏景文。原告:朱学师。原告:苏冠雷。原告:宋连进。原告:苏天民。原告:乔善华。原告:苏景爱。原告:苏景安。原告:刘爱玲。被告:苏振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被告杨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洪仁等14原告与被告苏振军、杨敬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洪仁等1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乔洪仁等14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长敏审 判 员  胡衍松人民陪审员  刘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子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