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世伟诉吴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伟,吴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世伟,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吴红波,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伟诉被告吴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世伟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