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叶会朋与金宝军解除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会朋,金保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叶会朋,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金保军,男,1961年3月16日生,��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叶会朋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8月3日发出(2015)襄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金保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金保军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3日(2015)襄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申请人叶会朋承担。审判员 韩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燕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