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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叶会朋与金宝军解除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会朋,金保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叶会朋,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金保军,男,1961年3月16日生,��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叶会朋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8月3日发出(2015)襄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金保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金保军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3日(2015)襄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申请人叶会朋承担。审判员 韩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燕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