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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邹成浪与龚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成浪,龚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邹成浪,个体户。被告龚吉梅,职业不详。原告邹成浪与被告龚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成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成浪诉称,经朋友介绍,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到我家请求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了解被告的经济状况,在被告出具借条后,便支付现金20000元。现本人需用钱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龚吉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成浪经营汽车租赁公司,经杜军山介绍,2013年11月8日,杜军山、被告龚吉梅向原告邹成浪借款,并向原告邹成浪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邹成浪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此据,借款人:杜军山、龚吉梅,2013年11月8日。后原告邹成浪向借款人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邹成浪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一个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结合本案,被告龚吉梅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邹成浪借款并出具借条,被告龚吉梅应负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成浪借款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龚吉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宫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