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瑞公司与张俊成邱粉妮张俊平文雅黄议李小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成,邱粉妮,张俊平,文雅,黄议,李小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鸿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治业,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秉忆,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俊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勇,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邱粉妮(张俊成之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张俊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文雅(张俊平之妻),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黄议,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小娟(黄议之妻),甘肃省合水县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瑞贷款公司)与被告张俊成、邱粉妮、张俊平、文雅、黄议、李小娟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廉鸿杰及委托代理人颜秉忆、袁治业、被告张俊成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粉妮、张俊平、文雅、黄议、李小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瑞贷款公司诉称,原告系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小贷公司,2014年8月13日,被告张俊成以其经营的俊成农资经销部需经营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元,经原告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原告为个体户助力贷款发展扶持政策,因此于当日向被告张俊成贷款500000元,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3‰,逾期利息为原贷款利率13‰的基础上再按照13‰利率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同时被告张俊成及其妻邱粉妮以其所有的俊成���资经销部及甘MK22**号越野车、被告张俊平、文雅共同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市直机关小区北区21号楼1单元601室楼房一套作为抵押担保,另外,被告黄议、李小娟同意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2014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人出具了《抵押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保证人出具了《保证人同意保证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张俊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500000元。此后,被告张俊成与其妻邱粉妮在合同期内支付了利息,借款期满未归还借款,后在原告督促下归还本金79000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30日,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连带给付所借原告现金421000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依月利率26‰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张俊成、邱粉妮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意归还借款,只是暂时无力归还。被告张俊平、文雅、黄议、李小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张俊成、邱粉妮因购买农资化肥资金困难,向原告中瑞贷款公司申请借款,原告经审查同意给其贷款。同日,张俊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俊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进购化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三个月,即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月利率13‰,按月清息,到期归本,逾期未归还本息,从逾期之日起除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外,还应按月利率13‰计收逾期利息;抵押条款约定,以被告张俊成及其妻邱粉妮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陈户村街道的俊成农资经销部及甘MK22**号越野车、被告张俊平、文雅夫妻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市直机关小区北区21号楼1单元601室楼房一套作为抵押担保,另外,被告黄议、李小娟为该笔借���的保证人。被告张俊成、邱粉妮及被告张俊平、文雅向原告出具了《抵押人同意抵押承诺书》,黄议、李小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人同意保证承诺书》,被告张俊成以借款人身份、被告邱粉妮、张俊平、文雅以抵押人身份、被告黄议、李小娟以保证人身份在原告盖章的合同书上签名。同日,原告向被告张俊成指定的账户内汇款500000元,被告张俊成、邱粉妮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名,其它被告均以合同上相同身份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盖章。在借款期内,被告张俊成按照约定按月支付了原告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张俊成、邱粉妮于2015年3月30日归还本金79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3‰结算支付了此前的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被告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承诺书》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中瑞贷款公司与被告张俊成、邱粉妮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与被告黄议、李小娟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张俊成、邱粉妮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及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与被告黄议、李小娟之间形成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保证人在《保证人同意保证承诺书》中承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本金及利息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俊成、邱粉妮归还未归还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黄议、李小娟对未归还的借款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本案应当以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张俊平、文雅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为被告张俊平、文雅所有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张俊平、文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成、邱粉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1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归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黄议、李小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俊平、文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25元,合计10225元,由被告张俊成、邱粉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任舸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