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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范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98号罪犯范斌,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继续追缴非法收入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范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范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非法收入只缴纳了人民币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