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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与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27-2号原告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琅口电站内,组织机构代码15594911-4。法定代表人许发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仙,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401194-5。法定代表人许万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4512.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7282.5元,由原告福建省沙县国发基桩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德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