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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秀梅与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李秀梅。委托代理人赵鹏军,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向阳。第三人彭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梅与被告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向阳、第三人彭春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