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秀梅与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李秀梅。委托代理人赵鹏军,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向阳。第三人彭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梅与被告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向阳、第三人彭春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