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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谢英龙与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龙,韩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谢英龙(曾用名:谢帅),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才晓文,男,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兵(曾用名:韩冰),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英龙诉被告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英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英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英龙撤回起诉。诉讼费4848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2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