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宋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宋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20号原告:杨晓东,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权爱民,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宋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东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杨晓东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