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歌立与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歌立,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9号原告王歌立,女,195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一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己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歌立与被告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歌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