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桂平与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平,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吴桂平。被告: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俊如,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平与被告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承德周台子集团泰合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