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乾鹤包装材料厂与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乾鹤包装材料厂,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乾鹤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贵衣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乾鹤包装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园区环西一路XXX号的房地产及其机器设备已由多件案子查封,且该房产及机器设备已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其他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