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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石牛与谭祖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牛,谭祖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648号原告王石牛,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谭祖军,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石牛诉被告谭祖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石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石牛负担。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