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青春因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清原县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1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春,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西三环典式楼*号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清原县电信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新村街(欣城丽景3厢房-8)。负责人:黄坤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禹,该公司产品经理。上诉人刘青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清原县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清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青春,被上诉人电信清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G电话卡,月租13.00元,包含300MB上网流量。2014年9月,原告感觉自己被扣的手机话费与实际使用费用不符,经查询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话费共计28.82元,其中手机上网费15.45元,上网流量350.27MB,原告要求被告提供15.45元上网费的详情,因原告不提供查询密码,被告无法进行查询,不能确定该费用是否为多扣情况。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扣的手机话费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约515.00元;如实提供原告手机上网流量产生的使用时间等明细查询服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以其公司同意给原告查询以确认是否多扣刘青春款项,但因刘青春拒不提供查询密码,无法确定消费详单等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调解未成。原审法院认为,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原、被告已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因电信条例规定,以及原告拒不提供查询密码,从而无法查询原告话费被扣的15.45元是否为多扣情形。原告在不提供查询密码,不能确定消费详单的情况下,认为多出的50.27MB上网流量非自己所用,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青春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原告刘青春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电信清原分公司于2014年8月多扣了我15元左右的上网流量费用,我到电信清原分公司网站上通过输入个人密码却查询不到流量的明细信息。后我多次到电信清原分公司反映,但电信清原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我提供查询密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因此我有权不提供电信查询密码的个人隐私。电信清原分公司这种利用职务便利,随意多扣话费的强势欺诈侵权行为是违反职业操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的,原审驳回我的诉讼请求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电信清原分公司返还多扣的手机话费和赔偿我的损失共计515元,另增加赔偿我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100元。被上诉人电信清原分公司答辩:不同意刘青春的上诉请求。只要刘青春能提供相关查询密码,我司可以在符合电信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查询。刘青春现向法院提供的明细不足以证明我司计费系统存在问题。因刘青春不提供查询密码,我司无法进行更深层次的查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青春所主张的手机话费被多扣15.45元是否属实?一、二审审理中,电信清原分公司均表示同意配合查询争议事实,因刘青春持有查询密码却拒不提供,致使被上诉人无法确定15.45元是否属于电信清原分公司多扣行为,故刘青春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充分,本院现无法支持。上诉人刘青春主张的交通费因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刘青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宫 颖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