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卫军,男,汉族,公司负责人。公司住所地:华池县柔庙路*号。委托代理人刘万兵,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马河行政村张咀子小组,农民。被告张文明,男,华池县乔河乡打扮村王东庄村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折钦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