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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曾敏与田宗月,余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余刚,田宗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曾敏,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川,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明,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刚,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宗月,男,194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敏与被告余刚、田宗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敏撤回对被告余刚、田宗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交纳2449元,由原告曾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