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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肖中霞与祝自彪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肖中霞,女,1981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祝自彪,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中霞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密民(商)初字第66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自彪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66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肖中霞如发现被执行人祝自彪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魏明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果青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