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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忠伟、白文兰、崔霖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韩忠伟,白文兰,崔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44号申请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定国。被执行人韩忠伟,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文兰,女,1975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崔霖,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忠伟、白文兰、崔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天江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