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吕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时振平,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信誉楼职工。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振平、被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甲诉称,200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吕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四年,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一、我与原告感情牢固,我与原告在2001年初经双方亲戚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认为对方是值得托付终身的伴侣后,才登记结婚的,所以我与原告的婚姻基础良好。结婚后生活甜蜜,女儿的出生更增添了家庭的欢乐气氛。二、原告诉状中称分居四年不属实,原告现忙于生计,但经常回家,我也给予了充分的的理解和包容,我知道原告本质不坏,现在孩子需要父母的呵护,更需要一个温暖的家庭。三、我不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问题不作答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吕某乙,现跟随被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于2015年6月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矛盾和摩擦是正常的,应互相谅解和信任,应本着顾念家庭及子女利益、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的原则,共同持家,争取和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