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体育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迎宾路东侧东大街东段,抚宁一中北鼎尊花苑2#楼188号。负责人高纯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立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冀C×××××、冀C×××××挂号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主车保险期间为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挂车保险期间为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其中主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205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挂车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76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均不计免赔;被保险人均为原告。2015年5月27日4时30分,司机茹彩毅驾驶被保险车辆沿京哈高速公路行驶至长春方向1015Km处时,撞到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路产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余大队认定,茹彩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2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前赔偿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金17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陈立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