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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宏祥,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以其另案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洪泽湖农业科技城有限公司负担(其已预交22800元,由本院退还19900元)。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人民陪审员  徐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