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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苏某某监护权纠纷2015民一初27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原告:李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苏某甲,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苏某乙,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监护权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7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潘玉英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丝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