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苏某某监护权纠纷2015民一初27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原告:李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苏某甲,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苏某乙,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监护权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7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潘玉英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丝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