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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罗跃辉与卜贵洲、刘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跃辉,卜贵洲,刘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罗跃辉,男,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化工南路。被执行人卜贵洲,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被执行人刘赛林,女,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卜贵洲、刘赛林的银行存款93215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