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卢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波,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