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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林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2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林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