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才让端智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才让端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字第61号罪犯才让端智,男,1968年4月4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让端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才让端智提起上诉。2012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2)青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29日送入西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于2015年6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裁前公示并于2015年8月17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才让端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2次建议将罪犯才让端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才让端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才让端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2015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记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才让端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才让端智系因两次以上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其没有履行罚金刑,本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故不再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才让端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至2035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智建审 判 员 林 婷代理审判员 吴晓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冉剑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