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秀瑛与欧艳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秀瑛,欧艳华,周丽嫦,周晨,周翠莲,周宏斌,任远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秀瑛。委托代理人胡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艳华,系死者周润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嫦,系死者周润强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晨,系死者周润强次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翠莲,系死者周润强三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宏斌,系死者周润强之子。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如瑞。原审被告任远辉,系上诉人何秀瑛之夫。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负责人左润喜。上诉人何秀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秀瑛的委托代理人胡斌,被上诉人周翠莲、周晨以及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如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远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秀瑛又以与被上诉人欧艳华、周丽嫦、周翠莲、周晨、周宏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秀瑛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秀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1元,减半收取2,500.5元,由上诉人何秀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李湘沅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