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进东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2号原告刘进东,男,汉族,1940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小旦,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委托代理人边远,新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东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平新政征决(2015)03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刘进东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告刘进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进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进东承担。审判长 赵新生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赵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