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韩萍与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萍,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17号原告:韩萍,女,1968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萍与被告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