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XXXXXXXXXX行与闫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XXXXXX行,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XXXXXX行。法定代表人闫XX,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以(2012)昌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XX镇南街六组用于筛选花生的钢结构大棚(面积六百平方米)一座及无照仓房(面积一百平方米)一处,因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查封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辽宁诚信拍卖有限公司经三次拍卖,以505090元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接收抵偿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XX镇南街六组用于筛选花生的钢结构大棚(面积六百平方米)一座及无照仓房(面积一百平方米)一处等财产抵顶给申请人中国XXXXXXXXXXX支行欠款505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子明审 判 员 于友利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