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47号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清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17号13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林。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浙XX纳建设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