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彭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放弃变更抚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