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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江峰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江峰科技有限公司,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27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江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长江,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庆。成都市江峰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市江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诉讼中本院轮候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庆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权2515899);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庆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权2514182),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并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