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潘海波与吴育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波,吴育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潘海波。委托代理人:邵婷婷(特别授权)。被告:吴育山。本院受理原告潘海波与被告吴育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海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