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文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文,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076号原告李庆文,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法定代表人谭新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磊,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文诉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庆文承担。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