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乃清、周传帆与马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清,周传帆,马贵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张乃清,女,汉族,1957年9月7日生,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小康街1号1单元1号。原告周传帆,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信用社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20号楼1单元11号。委托代理人张乃清,女,汉族,1957年9月7日生,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小康街1号1单元1号。被告马贵同,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兴红村桥上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清、周传帆与被告马贵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磊 关注公众号“”